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
(二)《原判》的主要错误:回避过错空谈赔偿——误判“没有受到损害”(综合说明中院高院对第三人的误解)。
1、《原判》颠倒诉求主次先后——不审理赔偿前提谈赔偿。
(1)不支持第一诉求有误。
《原判》(第11页)认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一项诉讼请求”包含“封存”“住院期间完整病历”和“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两层含义。不支持前者也应支持后者:鉴定争议焦点。
(2)起诉逻辑顺序:先求(不起诉就不可能得到的)事实真相(水到渠成)再说赔偿。
1)原告被逼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得到完整病历和(对原告陈述的被告过错及未详述的太多问题)要求被告针对性解释或答辩(事实清楚后再谈赔偿——至今证明离开法院更办不到)。
2)第二诉求(遵立案要求)提出的死亡赔偿额前提是在“未听到被告解释前,仅依法预算”【表明需等待被告反驳(含出示无过错证据)或(对争论焦点)鉴定后确认】。但是被告没有解释【二审才看见被一提交的20200831书面说明(对原告的再质疑无针对性反驳)】。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