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
(四)再审驳回裁定的主要错误:依据未质证病历和未辩明的书面材料(错上加错)升级误解(或表述不准确)
1、(《高院裁定》第二页)“申请再审称”未准确表述。(原文是“仅根据已提交两审的可质证材料【病历和起诉书、上诉状、原告陈述(包括部分证据、鉴定申请、过错伤害及质疑反驳被告“说明”)等】,已显露被告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嫌疑。”)误认为是“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
2、(《高院裁定》第三页)强化“瑕疵”“证明力”——错定第三人代表亲属:对“因病死亡的事实均清楚”。
3、(《高院裁定》第四页)误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和二审询问中均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原审判决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充分说理”。
4、(《高院裁定》第四页)错上加错升级“自然转归”属实——“无须”“反证”。
按照《证据规定》第十条“无须举证证明”的是确认为“自然规律”和“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原判》写的是 “不能排除”并没有肯定。对于没有确认又主张确认的事实应该 “反证该事实”。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