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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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的主要错误:回避过错空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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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判》误解第三人意见——缺席审判助力错判(综合评议《二判》和《再审裁定》有关内容)
(1)此案纠纷起因非赔偿——与遗产继承无关。
虽然原告陪护父亲住院并在ICU抢救中每天探视,当时也因不懂而受蒙蔽,以为医生尽力救治无效。两起医患纠纷均起于(20200531 父亲死亡后)对病历不实的质疑【原告是以(从19820213开始与父母一直同住40多年)对父母身体变化和病症表现了如指掌的亲历事实和逐步学习的专业知识为根据】得不到被告合理解释,更因得不到完整病历(行政管理无能解决后求助司法)才使纠纷逐步升级——反之,若得到事实真相和公正处理则纠纷化解(也可能不会赔偿即无遗产之说)。
(2)此案纠纷与第三人无关。
原告认为,法院要求第三人参与仅是因为她办理了两次住院手续及部分签字。而第三人对父亲病情的了解是听信于被告(主要是被一)的告知【她的意见(与有直接感知的原告不同)只说明当时她接受了被告意见】。她与两被告始终无任何纠纷(对被二的治疗更不了解)。她不想介入此案,向原审法院表明了同此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诉讼,不写(对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不证明与父母的关系……(在原审法院告知:第三人不出庭就不开庭后)第三人是因不愿成此案障碍,才写了20231030声明(并得到法院电话答复:可以不出庭)。《原判》(第11页)引用(缺席审判)第三人意见助错判不妥。
(3)对《二判》和《再审裁定》有关第三人证明力判定的评议
①第三人出庭二审(对法官询问)的回答:不参与此案,不反对上诉人诉讼。《二判》认定(第三人意见)为中性:“知晓HZS的治疗过程及病情,并在本案诉讼中不主张权利”。
②第三人自己写的授权委托(自己)有不实错误。高院认为是瑕疵不影响证明力。原告认为:
a、若有证明力,第三人也只能证明她自己(不能代表父亲和原告),只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告知了她知道的情况。第三人意见与此案纠纷无关,案情未牵涉到需要第三人来证明。
b、家属在病历中的签字并不能完全判断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必须审清(能查明的误诊和死亡等)真相才能确认。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