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0502收到(20250226-0301递交省卫健委信件转市)[略]区卫健局(2025年4月29日)《关于投诉“[略]医院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电子和纸质版(简称:《回复》)。由于《回复》没有确认的患方所述事实太多,目前推由鉴定也得不到受理(诉讼时三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 已证明此路不通)。究其原因在医方:
一、确认事实的依据:
A•(中华医学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20210401起施行)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包括:(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委托事项不明确……(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条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C•《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0701起施行20210101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九条有类同和类似表述。
二、医方不陈述应担责:
A•医患目前无认同事实基础上的具体明确事项提交鉴定。医方无鉴定陈述,不符起码的鉴定条件。医方在20201027给出书面“情况说明”后,患方在20201123递交书面质疑。医方在20210106给出患方不接受的口头解释。患方遵医方医务部要求递交了20210322和20210722伤害和因果关系说明和补充说明……四年后至今,无论患方一再枉费努力沟通和陈述,一再求助省级管理部门、行证复议部门、提出鉴定意见、被迫诉讼——医方概不解释,从未争论不休找出焦点。
B•《回复》不能确认的患方所述事实,特别是对于入院出院诊断,仅就诊疗常识,医方也该说明:凭什么诊断?若医方能够有理有据地陈述,患方接受则纠纷化解,仍有异议再申请鉴定。如果医方不陈述也不反驳,只能视为对患方所述默认——也就不需鉴定。
三、事实是认定过错、伤害、因果关系的基础(不论处罚与否)。简单的书面证据能直接确认(本次限发三个附件需要可另发):
A•《回复》“发热6+天”不符[略]20150805《出院证明书》(见附件一)“发热1+天” “病情缓解”……。
B•《入院记录》内容【(简述):“[略]病区”“诊断为”“阻塞性肺气肿” “以后每年冬春季节发病,每年发病超过3个月”“血压最高200/110mmhg”……等可对照医院提供的病历。
C•(20150810 8:20骨科会诊)20150811骨科会诊意见写腿痛发病时间“7-29”和“患者10余天前出现左侧股骨、臀部疼痛,行走时加重”“平卧后缓解”“已行髋关节X线检查”——证明为本次[Z]住院首发症状,证明20150805转入[S]医时知道腿痛病情,也证明[S]医《入院记录》是故意不写。
四、确认管理责任
A•《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是“特殊治疗”病历。《回复》( “目前无规定要求” “需患方签字” )不符确认事实的依据C。严格来说,是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制定具体规则,应承担20100701后无具体规定的违法责任。
B•《回复》确认“病历资料中未发现有《出院记录》与《出院诊断证明》,因此暂无法核实是否一致。”(见附件二、三)。病历中没有《出院记录》就没有出院诊断,患方20210108在病案室得到的《出院记录》被作废了,法院得到了患方得不到的20220105没有医生签字的《出院记录》,行政核查什么(《出院记录》)也得不到,算不算缺失?是不是用不同病历在应对愚弄不同的人?现在病历中没有《出院记录》,除了证明入院出院诊断不能自圆其说且有严重问题,管理部门有无责任?希望尽责复核!谢谢!
办理结果 正在办理中(待续)